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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信用卡多彩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
发布时间:2021-08-02【字号:

一、业务定义

蒙商银行信用卡多彩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多彩分期”),是指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向具有大额消费需求的申请人授予的分期额度,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核定的分期额度内,通过多彩分期专用信用卡(以上简称“分期卡”)支付所购指定消费用途的商品或服务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业务。申请人应在约定还款日期向多彩分期卡清偿本金,并按月支付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二、业务规定

1.本约定条款所指的分期卡是指由蒙商银行发行的为多彩分期业务配套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信用卡。分期卡消费及还款均单独通过该卡办理。

    2.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并全额计入分期卡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

    3.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手续费自申请人通过其分期卡完成自主支用后首个账单日起,根据申请时约定的期数和手续费率按月入账,并全额计入分期卡最低还款额。

4.分期额度不可循环使用,自核发分期卡6个月内有效,过期后额度失效

5.分期业务成功办理后,申请人仅支持指定商户类型刷卡消费

6.分期业务单笔支用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笔(含)。

7.分期业务设置12期、24期、36期等多种分期期数。

8.申请人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可对应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9.通过分期卡消费,在卡片及账户正常的情况下,如消费后发生撤销、退货等行为,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未分摊手续费不再计收。

10.蒙商银行分期期数及手续费标准


(注:1.年化手续费率是通过计算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而得,是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并非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交易额比例,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2.上述手续费率为基准费率。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资质上下浮动,具体以申请时告知为准。3. 年化手续费率计算公式,某客户选择对本金10,000元分12期归还,分期费率为6%。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6%)/12=883.33元,使用IRR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0.90%。)

                , IRR=10.90%

11.多彩分期卡内所有交易均不参加蒙商银行信用卡积分计划。

12.申请人可针对未到期的分期业务进行全额提前终止分期还款,须致电蒙商银行客服电话95352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该申请不可撤销,剩余全部本金将一次性记入当期账单,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13.若申请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则蒙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申请人的分期业务,申请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且蒙商银行有权收取申请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14.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申请人对未到期的分期业务进行全额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须额外支付一期分期手续费作为违约金。

15.分期卡可用商户由蒙商银行根据分期业务规则,依据交易商户实际装载的银联POS终端类别码自动判定,如因商户POS机参数问题造成无法交易等情况,蒙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16.分期业务的利息、违约金等计息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蒙商银行分期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保证向蒙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申请人承诺无论分期业务申请审批通过与否,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申请人在购买商品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均应按期归还蒙商银行分期卡应还款项,否则,蒙商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讨欠款。

4.申请人承诺按分期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信用卡协议计收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违约金。

5.若申请人的分期卡被停止,或申请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或申请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申请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申请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申请人拒绝向蒙商银行支付各类费用;自申请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申请人利用分期卡进行虚假交易;申请人拒绝或阻碍蒙商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蒙商银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蒙商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蒙商银行办理分期卡或本分期付款业务条件且未追加蒙商银行认可的担保;蒙商银行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时,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起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6.有关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申请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申请人不能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蒙商银行分期付款债务。

7.申请人承诺按照与蒙商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多彩分期卡资金,不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投资、生产经营、套现等非消费领域,不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并配合蒙商银行核查多彩分期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如申请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多彩分期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蒙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多彩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四、银行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授权蒙商银行将包括申请人不良信息在内的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授权蒙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所查得的征信信息仅用于信用卡业务审批、贷后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蒙商银行应对申请人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蒙商银行有权对本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多彩分期额度以及具体的额度金额。 

3.若申请人未在多彩分期额度有效期内使用其分期卡完成分期交易,蒙商银行有权取消对其授予的额度。

4.蒙商银行根据经申请人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或后台交易授权文件所提示向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分期卡账户垫付款项,形成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

5.蒙商银行将于申请人使用其分期卡完成分期交易后首个账单日起,在申请人分期卡账户上分期计入分期付款金额,并由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

6.蒙商银行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通过蒙商银行认为合适(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的方式向申请人明示。蒙商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行效力,申请人应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蒙商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对行延迟或提前终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施行,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蒙商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申请人不愿接受蒙商银行公告内容,应在蒙商银行公告施行前向蒙商银行申请终止本分期服务;如果申请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申请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申请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蒙商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本服务被申请人或蒙商银行终止后,申请人应向蒙商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相应利率、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五、其他

1.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条款,接受本条款的约束。

2.申请人蒙商银行申请多彩分期业务即视为申请人已完全理解本条款的各项内容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各条款项下内容与义务,接受本条款的约束。

3.本条款蒙商银行分期卡领用合约的附件。其它未尽事项依据《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蒙商银行分期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4.申请人可拨打蒙商银行客服电话95352咨询本业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