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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分期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21-08-02【字号:

蒙商银行分期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蒙商银行分期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合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蒙商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蒙商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蒙商银行分期卡领用合约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蒙商银行多彩分期卡(以下简称“分期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在乙方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可登陆蒙商银行官方网站查询)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分期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申领本协议所称的分期卡,指甲方向乙方发行的,为蒙商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配套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专用卡。该卡仅授予分期额度,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银行卡账户管理费,并根据约定用途在甲方指定类型商户消费,限制预借现金、转账等交易功能。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方可通过蒙商银行网站(www.msbank.com)查询章程、《蒙商银行信用卡用卡指南》(以下简称用卡指南”)、蒙商银行信用卡多彩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以下简称约定条款”),本协议内容及分期相关业务规则。

1.方申请分期卡,需在申请分期业务时同步办理。分期卡不能办理附属卡。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授权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无论分期卡是否被批核以及分期卡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不予退回,但承诺保密。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3.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1)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合约定的范围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依法查询、留存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3)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查询、留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学历信息、职业信息、社保缴纳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机动车持有信息、不动产持有信息以及乙方持有其他金融资产的信息等;(4)甲方所查询的信息应用于分期卡审批及贷后管理等相关银行业务和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用途5)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分期卡业务办理、提供分期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部分乙方个人信息依法提供给甲方的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乙方提供相关分期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6)将乙方的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分期卡业务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披露、报送。

4.乙方对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正式销户之日止方承担超出授权查询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5.乙方同意以分期业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乙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在上述信息变更后2日内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52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按乙方原先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乙方将承担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甲方联络信息变更而带来的风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与蒙商银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逾期征信报送通知、债务清偿通知、增值服务等信息。乙方如拒绝接受上述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客服热线95352进行退订。

7.乙方同意甲方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服务热线95352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在仅针对乙方的诉讼或仲裁中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证据目的。

8、甲方特别提示乙方注意: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95352、信用卡APP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对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知情并认可,并明确知晓该等免密免签功能的关闭方式。

9.方有权根据方的分期业务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方核发分期卡,并核定分期额度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10.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等交易渠道进行信用卡消费、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1.甲方将对乙方名下的多个分期卡账户授信额度合并管理,并设定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甲方将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乙方分期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销卡等),无需提前通知乙方

12.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

13.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分期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分期卡从而造成个人信息被盗用或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甲方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乙方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乙方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充分知晓分期卡在部分电子渠道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方激活分期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使用

1.乙方收到甲方核发的分期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商银行公开披露的分期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甲方咨询。

2.方应按照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分期卡为保护乙方权益,在收到分期卡后,乙方应立即在分期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分期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获准申领分期卡后,分期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甲方营业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须妥善保管分期卡及其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等验证信息。

4.分期卡资金应当用于分期消费,不得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投资、生产经营、套现等非消费领域方有义务配合方核查分期卡资金用途,如方违规使用分期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5.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将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采取停止受理上调授信额度申请、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分期卡、终止分期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乙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合法渠道获悉乙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分期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分期卡或利用分期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分期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将分期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买卖股票、债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h)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分期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分期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6.为保证分期卡账户安全,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分期卡

1)妥善保管分期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分期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分期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分期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分期卡交易密码适用于分期卡消费等交易确认。)乙方不得将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分期卡。(5)及时关注甲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乙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分期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7.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分期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依据分期卡磁条、芯片、分期卡信息、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另外,对于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分期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分期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8.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分期卡的同时默认为其开通信用卡境外交易权限,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相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渠道)选择关闭或开通境外交易权限。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分期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9.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分期卡项下的款项。

    10.如乙方名下分期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自行剪毁卡片。甲方接到乙方电话申请的,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11.分期卡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人民币主账户,另一个是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外币信用卡不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向乙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对应的是主账户,乙方可申请由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转入资金(称为“圈存”),也可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称为“圈提”)。

1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验密、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不可透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息。

    13.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如有),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请款为操作依据。乙方将承担因分期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4.分期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挂失更换新卡、销户、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原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承担。

    15.分期卡损坏,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30天后,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转入乙方主账户。

16.乙方若进行分期卡销户,可持分期卡至甲方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拨打客服电话申请销户。若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所有账款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17.方使用分期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方仅提供分期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8.分期卡支持无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分期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分期卡绑定后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分期卡支付。方知晓并理解分期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分期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分期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分期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等,具体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为准。乙方应按商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重要提示)承担各类费用。甲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乙方如继续使用甲方分期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该等新的收费标准,并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乙方应在约定还款日(含当日)前还款,否则,甲方将对当期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按照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年利率12.775%)计收利息至该款项全部获得清偿时止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分期卡的免息还款期指乙方的账单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分期卡的免息还款期为账单日后20天。上期未全额还款,不影响本期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3.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自行确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分期卡最低还款金额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分期分摊应付金额的100%、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账单显示为准。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未全额还款,将产生逾期记录,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不足人民币5元的按人民币5元收取。

申请人对未到期的分期业务进行全额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免除剩余未收取手续费,但每笔分期业务须额外支付一期分期手续费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未能及时还清最低还款额或失去联系,影响甲方的资金安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该卡及乙方名下其他甲方发行的信用,如乙方行为直接损害银行资产安全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账与还款

    1.甲方所保存的有关分期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通过信用卡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及时对账,若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如有疑问应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15天之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改正要求,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乙方认同账单记录的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乙方仍应当按期偿还账单所列应还款项。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异议和改正要求后3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自记账日起前十二个月内的对账单一次。乙方在账单日后15天未收到账单应主动致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52查询。

3.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至甲方任一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银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乙方须将还款直接还至分期卡账户中,不得还入商银行其他信用卡账户。

4.乙方在分期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分期卡中溢缴款。分期卡溢缴款仅可消费,不可取现、转出。

方对方分期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5.乙方甲方偿还款项:先清偿已出账单、再清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甲方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要求调整上述顺序。

6.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分期卡所产生的欠款。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乙方一旦违约,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收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

    7.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行使抵销权,从乙方在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以清偿对应金额的分期卡欠款:(1)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分期卡欠款;(2)乙方在商银行系统开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如扣划款项不同于乙方应还款币种,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乙方应还款项。如甲方因此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乙方,如仍有未抵销的信用卡欠款,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清偿。

8.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对乙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9.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挂失

 1.如乙方名下任一分期卡遗失、被窃、分期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52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卡片工本费及快递费。

    2.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或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六条 有效期

1.分期额度不可循环使用,自核发分期卡6个月内有效,过期额度自动失效。

2.分期卡的有效期为(具体期限以卡片上记载的实际有效期为准),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不续发新卡,但乙方使用分期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3.乙方有权办理分期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52办理提前还款,一次性偿还其分期卡所有账款并自行剪毁分期卡。同时乙方仍须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之日间所发生的欠款(包括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和工本费不再予以退还。

    4.甲方在履行采取官方网站http://www.msbank.com、短信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告知义务后,甲方因法律规定、业务经营需要、系统原因、第三方服务原因、用卡人违约或其他监管原因导致无法针对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则甲方有权决定停止、取消或终止分期卡及其提供的服务。

5.本合约自乙方在分期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字,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生效,至方在分期卡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终止。分期业务申请表及约定条款作为本合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在分期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分期卡账户被销户之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债务不受分期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分期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该等义务和债务应继续有效存续直至完全获得履行和清偿。

7.乙方在使用分期卡时,如有需投诉的意见或建议,请致电甲方客户投诉电话:95352进行投诉。

第七条 其他

1.方若未依约还款,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方及其担保人和共还人进行催收;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

2.方应主动及时关注方通过信函、短信、蒙商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方明示的相关信息。蒙商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3.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方不能正常用卡的,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协助方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乙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